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是教师,为了贯彻落实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中心工作的办学思想,突出本科教学在学校中的主体和基础地位,提高抓好本科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教授、副教授应当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授、副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教授、副教授在任职期间应承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主讲及其它教学任务。每学年应为本科生主讲二门以上课程,本科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给低年级学生讲授专业基础课,并提倡教授、副教授为学生举行学术报告或讲座。
第三条 提倡教授、副教授参与或指导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或创新活动。
第四条 教授、副教授要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教授、副教授一般每两年都要主持或参加一项教学研究课题或撰写一篇教学研究论文。
第五条 无特殊原因,在一个聘期内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并不再享受校内相应岗位津贴。
第六条 教授、副教授都应重视本科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
第七条 参与指导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果者,也可报教务处核定一定教学工作量。
第八条 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组织实施,教务处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九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