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白云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选修课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创业意识的重要课程,是人才培养方案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设置公选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学生了解相关学科专业的基本知识、应用价值和前沿进展;

2.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3.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意识。

第三条 开设公选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主讲教师应当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或以上)学位;

2.主讲教师对拟开设课程所涉及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相应的教育背景,或者在该领域进行过较深的研究与实践(例如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3.主讲教师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一般应系统地讲授过一门及以上课程;

4.开设课程应当准备相应的教学文件,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必须齐备;

5.课程应选定合适教材(或供学生使用的主要教学参考书、讲义、讲授提纲等);

6.选修该课程的学生须达到开班的人数(艺术、体育等术科课程30名,其他课程50名),方能正式开课。

第四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的第13-16周,组织下一学期公选课的开设申报与审批工作。申报与审批程序为:

1.教师向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提出开课申请并填写公共选修课课程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 

2.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审查申请人的主讲教师资格,并组织相应的教研活动,讨论申请人提交的教学文件(课程简介、教师简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材名称等)做出可行性审查意见,由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3.教务处审查同意后,向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下达教学任务,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

4. 公选课的教学任务一经下达,课程信息、课程的实施与考核等方案,原则上不得更改,如需做出变动,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与开课相同)。

第五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课。

学生选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学生选课前应当了解本专业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在辅导员或本系专业教师的指导下选课;

2.学生一般应当在入学后的第二至第六学期完成公选课的选修。由于教学周数较短、顶岗实习等原因,第一学期和第七、八学期一般不安排公选课程;

3.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的选课学分数和选课限额进行选课,公选课每学期最多只能选2门,完成4学分;

4.学生选修公选课程以完成规定学分为止。

第六条  学生选修公选课的程序为:

1.教务处网上公布公选课程一览表;

2.学生网上第一次选课;

3.教务处网上公布第一次选课结果;

4.教务处网上第二次公布选课和备选课程;

5.学生网上改选、重选;

6.教务处网上公布第二次选课结果,开课部门汇总打印本部门任课教师所任课程点名册分送任课教师,各学院打印本学院班级选课情况表,分送各班级。

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凡需退选改选者,允许于开学第一周内在网上向教务处办理退选、改选手续。上课后不得再办理退修,改选或加选手续。

第七条  公选课的教学实施

1.公选课的任课教师应当按照《广东白云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认真授课,不得降低教学要求; 

2.任课教师应当按照学院课程表安排的时间、地点上课,如因客观原因需要变动,提前3天向教务处申请调课,并履行调课手续,以便及时通知上课的学生;

3.任课教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抽查选修该课程学生的到课情况,进行考勤。学生选定课程后,应按时上课,不得随意缺课,凡缺课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4.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不承认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5.开课后学生可以放弃该课程学分,对已选的课程作弃权处理,开课的第三周可以班级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弃权手续。

第八条 公共选修课的考核管理

1.公选课的考核应严格按照《广东白云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进行;

2.公选课不设正常缓考、重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经批准后参加下一学期的考核;

3.公选课考核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及时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核对无误后打印书面成绩单,经开课单位审核、开课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签字盖章后,统一由教务处公布成绩。在开课单位和教务处确认前,教师个人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九条 本条例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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