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学校重修课程的教学与管理更具科学性与规范性,确保重修课程的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重修与重修对象
第一条 重修即重新修读,是指学生对于已修读过但学习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再修读。
第二条 凡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学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相应课程;任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重新选读相应课程,也可另选其它课程。
第三条 课程经重修考核仍不及格者,须参加毕业前清考。
第四条 需要参加课程重修的同学,应在教务处公布的重修报名时间内进行重修报名,逾期不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重修机会,只能参加以后的重修。
第五条 为不影响正常课程的学习,原则上每个学生每学期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两门。
二、重修教学安排
第六条 重修课程的教学采用独立开班、跟班重修、学生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
1.独立开班重修:当报名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达到20人时,学校将开设专门的重修班,并委派教师定时、定点的对重修的学生进行重修授课、辅导。独立开班重修课程的教学课时数为每周不低于2课时。
2.跟班重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安排重修学生跟正常开课班级学习,完成重修。
3.个别辅导:当报名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少于20人,且学生无法跟班重修时,在学生自学基础上,学校将委派教师对重修学生进行个别辅导。个别辅导要求每周不低于一次。
毕业学期的重修,学生以自学为主,参加毕业前的清考。
重修教学的安排以独立开班重修与跟班重修为主,以个别辅导为辅。
三、重修教学管理
第七条 重修课的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教学规范的要求组织教学。
第八条 重修课程教学与考核的基本依据是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应严格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坚决杜绝随意降低教学要求与考核要求的行为。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时填写教学日志,严格按照课程教学要求布置与批改作业,确保重修课的教学质量。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对于参加独立开班重修或跟班重修的学生,若其缺课或不按时完成作业达三分之一时,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考试的资格,并将其相应的重修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一条 负责个别辅导的教师,应根据课程及重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可行的辅导计划。接受个别辅导重修的学生,应严格按辅导教师确定的辅导计划进行重修学习,并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考试。对于办理了重修手续,不按规定接受辅导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学校将视作给予了一次重修机会。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