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在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开展对教学过程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等各项活动,及时反馈教学督导信息,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起监督、咨询、桥梁和参谋的作用。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方针是“科学、公平、公正、公开”。教学督导工作要紧紧把握教育教学规律和特点,“严格地督、科学地导、善意地督、热情地导”,注意探索和总结,不断提高督导工作水平。
第四条 学校建立校、院(部)二级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学督导员队伍。学校督导组织设在评鉴中心,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教学督导职能。成立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督导组,负责对本院(部)教师教学质量监控,由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直接领导。学校督导组对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能。
第五条 学校督导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专、兼职督导员对课堂教学(包括实验、实训)的听课评教活动,通过课堂听课评教,检查教师课堂教学的效果和各个教学环节的情况以及学生的课堂学习情况;向任课教师反馈评教意见,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教学方法,提高业务水平,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向学校推荐参加院级优质课评选活动的人选;为教师的考核提供参考意见。
2.建立学生教学信息员网络,收集学生对教师教学和学校的教学管理的意见,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引导学生加强学风建设。
3.做好教学质量信息反馈工作。对听课评教、学生教学信息员的信息反馈和课堂巡查等渠道所收集到的教师教学和教学管理中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分析,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与教师、二级学院(教学部)及有关处室进行沟通;针对教师课堂教学和学生学习态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教学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
4.参与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以及期末考试巡考等大项教学检查工作以及各种教学竞赛的评奖工作和各种教学评价工作。
5.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调查,为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提供依据。
6.对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督导组的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
7.参加学校各项教学制度建设,加强对教学督导工作的研究,健全和落实教学督导制度,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机制。
8.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对违背师德的行为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对违纪的教职工,督促其主管部门及时查处。
第六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督导组的主要任务是:
1.开展对本单位教师的课堂教学(包括实验、实训)的听课评教活动,通过听课评教,检查本单位教师的课堂教学的效果和各个教学环节的情况及学生的课堂学习情况;向任课教师提出评教的意见,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教学方法,提高业务水平,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选拔参加本单位示范课和院级优质课评选活动的人选;为进行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提供考核依据。
2.根据《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开展对本单位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活动。
第七条 关于听课评教活动的有关要求
1.督导听课一般分为检查性听课、试用期考核听课、选拔性听课、评价性听课、帮带式听课等。每学期都要确定本学期听课的重点,有侧重地开展听课活动。为了掌握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真实情况,听课时一般不事先通知任课教师。
2.学校督导、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督导组听课,一般要2-3人为一组。听课以后,听课人要向任课教师反馈听课评教意见,进行交流,以达到指导、帮助、提高的目的。
3.听课评教结果要力求做到客观、公正,符合教师的实际教学水平。
第八条 学校督导人员任职条件
学校督导组织由若干专职督导员组成。
专职督导员的任职条件为: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2)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经验丰富,师德高尚,工作责任心强。
(3)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敢说真话,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4)勤于学习、善于沟通,具有教学管理经验。
专职督导员作为学校专职人员,由学校按干部聘用程序聘用。
第九条 兼职督导员的聘任、任职条件、主要任务及管理
二级学院(教学部)在本院(部)兼职教师和专任教师中聘任兼职督导员。兼职督导员的聘任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提出人选,报主学校督导室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一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办理续聘手续。
兼职督导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2)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教师风范。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信。
兼职督导员的主要任务:在学校督导的组织下参加课堂教学(包括实践、实习课)的听课评教活动,协助学校督导完成教学督导的有关工作。
兼职督导员的工作由学校督导负责考核。其参加听课和其它督导工作计算教学督导工作量,工作量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学校督导负责统计,上报学校计发。
为使听课评价工作更有针对性,在聘任兼职督导员时,应充分考虑人员的学科分布情况。
第十条 专、兼职教学督导员的职权
1.有权组织或参加有关督导工作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2.有权在课堂及其它教学场所进行督导活动。
3.有权向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了解情况,交换意见。
4.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提出建设性意见。
5.对在教学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有权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由评鉴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