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改革是高等学校各项改革的核心,为了积极推进我校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以下简称教研教改),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成果,提高我校教研教改项目的质量,提升学校内涵建设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实现教研教改工作管理的科学化与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一流应用型本科院校为目标,围绕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领域的热点、难点和关键环节,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理论和方法,从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面开展研究;加强过程管理,重结果考核,突出科学性、创新性、实效性、前瞻性和特色性,提升教学改革整体质量与水平。
二、项目立项
(一)项目类别
根据项目内容和性质将教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A类)、一般项目(B类)。
1.重点项目(A类):本类项目应用现代教育理论,通过对具有广阔发展前景、重大战略意义和实践意义、特色鲜明的全局性、综合性的课题进行研究,提炼、创新我校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培育学校特色项目,全面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发展战略目标,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2.一般项目(B类):本类项目立足于改革、创新教育教学实践及教育服务,从人才培养模式、学科专业、课程、教学内容、方法、教育技术、学习策略、教育管理、教育评价、教育质量保证与监控、教育服务等方面展开研究,力争产生示范性、应用性、特色鲜明的高质量成果。
(二)立项要求
1.选题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改进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2.选题结合校情和教学与管理实际,有利于应用型、技能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培养,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并有应用价值和推广价值。
3.项目新颖,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4.积极支持目标明确、内容新颖、改革力度大、综合性突出、实践性强、受益面广、预期成果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予以重点资助。
(三)立项时间
教研教改项目每年立项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
(四)立项程序
1.重点项目主要采取委托或招标方式。
2.一般项目采取如下步骤:
(1)学校公布《广东白云学院教研教改项目立项指南》,并下发立项申报通知;
(2)各单位组织申报人填报《广东白云学院教研教改项目立项申报书》;
(3)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书进行初审,对申报人的业务水平、工作基础、研究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
(4)将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
(5)教务处组织学术委员会委员匿名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
(6)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公布。
三、项目中期检查
1.教务处对项目研究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工作进展、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性成果等。
2.项目负责人填写《广东白云学院教研教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3. 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根据学术委员会意见对中期检查有问题的项目提出建议,并限期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研究工作;若复查仍未通过,该项目将会被取消。
4.研究项目如有变更,需上报教务处,并得到主管校长批准。
四、项目结题与验收
(一)立项教研教改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一般每年一次。由教务处组织,采取二级单位初审和学校终审相结合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负责人准备项目结题材料
(1)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改革的目标和解决的关键问题;主要改革措施及实施情况;项目主要成果(含理论水平、实践效果、推广应用、学生受益情况);项目主要特色及创新之处;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研究的思路;
(2)项目结题验收表;
(3)反映项目实施及其效果的附件材料。
2.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相关材料,并在《广东白云学院教研教改项目结项报告书》中认真用钢笔填写“部门审核意见”(意见中应该包括项目所做的几项主要工作及效果评价)。
3.学校教务处根据部门提交的项目结题验收材料,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终评,并将评审结果通知项目组和项目所在单位。
(二)质量高的校级项目,项目组可申报省、部级鉴定。有关申报省、部级鉴定的要求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三)由省、部委主持鉴定的项目,鉴定费可在项目经费列支。
(四)通过验收的项目,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凡受益面大、成效特别突出,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能反映我校特色并具有独创性的项目,可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五、项目管理
(一)重点项目研究按规定时限进行,一般项目的研究期限为一年,自立项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批准立项后,学校给予经费资助。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0.3-0.5万元(因课题特点而区分),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0.2万元。经费分期划拨,按三个阶段管理:启动30%,中期检查30%,结题审定40%。其中劳务费在第三阶段方可发生,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5%。
(三)教研教改是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各部门要在考核中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监督机制。
(四)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按要求向教务处递交中期检查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研究任务。因故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者,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交教务处。
(五)中期检查中有以下情况: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擅自中止项目、挪用经费,教务处将冻结其经费使用权或不予审批报销所用经费,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教研教改项目和参加各类教学评奖。
(六)凡因故需对研究计划或主要成员作重大调整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违者将撤销其承担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主持新的教研教改项目。
(七)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取得优异成果、影响广泛的一般资助项目,可经批准提升为重点资助项目,相应增加资助经费。
(八)学校定期进行项目检查,组织交流和研讨,公布各项目研究情况。对成果特别突出、创新明显、有重大突破的项目予以嘉奖,并在今后各项教研教改项目立项和教学成果评审中优先考虑。
(九)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项目组人员与课题相关的学习、考察、调研的差旅费;研讨会(会务、住宿等)费用;项目研究所需购置的图书资料费、文印费、小件设备、耗材等;项目组人员的交通、通讯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可支配金额的15%);项目组人员的劳务报酬(额度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5%);教研成果的鉴定评审费、专家指导费、展示、出版费。财务报帐单和开支明细复印件一份交教务处存档;劳务报酬、专家指导费、评审费等直接发放给个人的开支,必须有签领人的签名或项目人员两人以上的证明;其他开支一律凭有效凭证报帐。
(十)立项时列出预算计划。
(十一)教务处负责对教研教改项目基金实行管理、监督。使用教研教改项目研究经费时,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中专项经费使用程序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