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白云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保证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指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的纵向、横向以及学校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促进科研发展,保证科研项目圆满完成并产出高水平成果,有利于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有利于争取新的科研项目,有利于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学校科研发展实力和办学综合实力。

第三条 全校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宏观控制,分类管理,自我平衡。学校科研处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后,其他部分由项目主持人在学校科研经费开支允许范围内负责使用,项目主持人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分类

第四条 根据学校科研项目来源,科研项目经费可分成四大类: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为第一申报单位或作为合作单位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计划下达的项目经费,也包括国际基金会(组织)计划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的项目经费;省外、境外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3.学校项目经费:指学校组织经过评审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一般文科项目为2000元;理工类项目为3000元;学校委托项目按重点项目管理,经费视具体情况确定。

4.纵向项目配套经费: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均由学校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国家级项目1:1

省(部)级项目1:0.8

市(厅)级项目1:0.6

对获准立项的上级自筹经费科研项目,学校按同类同级别资助立项项目经费额的60%~100%予以资助。单项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上限为10万元,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即通过各种渠道下达的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定使用方案,科研处负责审核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类别由科研处根据项目的来源、经费渠道及组织方式等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自行确定项目类别。

第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由财务处按项目单独建账办卡,经费卡由项目主持人保管使用,作为使用与报销管理凭证。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

1.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主持人签字,其中学校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由二级学院院长、教学部主任审签,学校科研处备案,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转出,应事先写好书面报告或合作协议书,由项目主持人、科研处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3.校级科研项目立项开题后,由科研处审定划拨该项目经费的1/3;通过中期检查再划拨1/3;结题完成并通过鉴定,划拨其余部分。

4.科研项目的实施应按计划完成并及时办理结题手续,项目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在批准结题当年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清户手续,如需延长使用的,由项目主持人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延长使用,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结题后需转剩余经费,可及时转入同一主持人主持的其他项目经费卡,如批准结题后超过半年不办理相关并卡手续的项目经费,该项目剩余经费进入学校年度科研经费统一使用。

第九条 关于管理费的规定

1.市(厅)级及其以上级别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3%提取管理费,用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校级科研项目免提管理费。

2.相关税费由项目组经费承担,财务处代扣。符合免税政策的科研项目税费由科研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凡申请到免税的项目由财务处退还代扣税金。

第十条 经费使用负责人应定期向科研处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1.各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主持人应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按要求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2.科研经费不得超支,报销的发票必须为规范的报销凭证。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研究经费、调研费、相关会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管理费等,主要依据立项时的预算方案进行控制。

1.研究经费指直接用于科研的费用。包括:

(1)论文版面费: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并为项目成果的学术论文版面费,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报销时须出示论文原件与课题申请书。

(2)书籍资料费:研究工作需要的书籍与资料。

(3)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数据采集费,场地租用费,设备占用费,调研和会议费,印刷费,文献检索查询、网络信息费和通信费,学术刊物订阅费,成果申报评审费和劳务费,劳务费须由科研处审签。

(4)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和交流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5)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材料的购置、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6)仪器设备费:包括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7)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8)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协作费转出需科研处审签。

(9)招待费及其他费用,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2.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指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

3.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临时聘请的校外咨询专家的相关费用和用于成果结项鉴定的校外专家评审费用。该项费用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

4.劳务费:指用于支付给课题组成员的劳务酬金,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财务处按上述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及额度按项目实行专户管理,超过使用范围及额度的不予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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