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推动实验教学改革,扩大实验室开放,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等文件的精神,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统称实验课),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通识平台课实验、专业平台课实验、专业方向课实验和选修课实验四类。实验教学的质量对合理构成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启迪学生的逻辑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有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创造能力、动手能力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方法,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应用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
第三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应当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方法和实验手段等。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以及研究创新性实验,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
第四条 实行实验室开放。各实验室应本着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的精神实施实验室开放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改造以验证、训练为主的传统实验教学模式,尽可能多地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从时间、空间和内容上逐步面向全校学生开放,鼓励和引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制作、发明与创造活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由各院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各院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实验环节,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含计算机上机)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单列出来,列入“课程实验教学部分进程计划”中的“实验”或“上机”栏目,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七条 实验课的单独设置。实验学时较多或学分在1学分以上(含1学分),实验项目之间系统性较强的课程,为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原则上可以单独设立实验课,由系提出,院长初审,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各院、实验室、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必须共同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和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确因教学改革需要调整实验教学计划的实验室,须提前一学期向教务处申报,经审查核准后,教务处下达教学计划任务书,并在当年的教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计划,组织实验教学活动。
第十条 教务处和二级学院(教学部)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对实验室的实验教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凡未列入实验教学计划中的实验课程,教务处在核算实验教学工作量和运行费用时予以核减。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凡实验教学计划设置的单列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大纲由系负责,实验室参与,共同组织人员集体编写。其制定程序是:
(1)系、实验室组织人员编写;
(2)所在院组织专家论证,由课程负责人签署意见;
(3)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
(4)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和先进性原则,要整体优化,紧密结合课程内容体系,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要将科学研究成果和教学改革成果融入实验教学大纲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体要求是:
1.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
2.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必开与选开的实验项目和学时分配以及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5.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采取的考核方式和办法。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内容及格式要求”编写。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的需要,若实验教学大纲中设置的实验项目需更新和增减变化,其实验教学大纲应及时进行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实验教学大纲修订前,新开实验项目可作为选修实验项目开出。实验课程内容及实验项目更新变化实行立项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验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四章 实验项目
第十七条 实验项目是支撑实验课程的核心,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项目的设置情况反映了该实验课程的水平与质量,也是实验课程先进性的体现。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必须以实验课程为单位建立实验项目库,要根据科学技术的进步、教学内容的更新以及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精选实验项目库中的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同时对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作必要的更新。学校要求每年上报一次实验项目更新数据。
精选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的原则:
(1)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对传统型实验项目应进行认真的筛选和更新;
(2)注重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自学能力、独立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3)循序渐进,由易到难,要减少验证性实验项目,多精选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根据条件,可适当安排一些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
(4)注意课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
(5)因材施教,有必做实验,也有选做实验;
(6)除必要的经典型实验项目外,所选实验项目应具有先进性。从内容要求到实验方法和设备配置,力求反映现代科技水平,特别是专业课应注意具有反映本专业特色的主要实验项目,将科技成果引入实验教学。
第十九条 实验项目的开设必须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一致,不得随意缩减和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实验项目,应由课程所属系或实验室提出申请,院长批准签字后,方能对学生开出。
若有因实验室条件限制而开不出的实验项目,实验室主任应与教务处联系,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到具有开出能力和条件的其它实验室或其他院校的实验室完成这些实验项目。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加大实验项目改革力度,要组织实验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不断更新实验项目,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比重,使其含“三性”实验的课程逐步达到实验课程总数的80%以上。同时应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拟开或新开的实验项目,应由实验指导教师预作或试作,并提供试作记录、“广东白云学院新开实验项目试作报告”、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经实验室主任审查、院主管教学负责人主持论证,并填写“广东白云学院新开实验项目验收单”,然后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列入教学计划,编入实验教学大纲。
新开实验项目论证的内容包括:
(1)增减或调整实验项目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关系;
(2)实验项目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
(3)师资配备与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
(4)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及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教学资料的编写情况。
第五章 实验教材
第二十二条 必须重视实验教材建设。所有教学实验都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其基本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实验方法和步骤、实验注意事项、实验预习要求、实验报告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应当选用较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实验课程自身的特点,可由系和实验室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与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教材的基本内容应与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符,要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用性,要训练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实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实验项目数必须满足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应开的实验项目数;
(3)综合性或设计性的实验应包括由学生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方法、整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等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实验教学运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任务由教务处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制定,并于每学期第十五周以前向各实验室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书”。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及相关实验室应在每学期第十七周前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排定实验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并将“广东白云学院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表”报送教务处,同时做好下列实验项目的开设准备工作:
(1)确定实验课程必做和选做实验项目;
(2)实验项目应具备的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
(3)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其它教学资料;
(4)实验项目所需消耗材料预算。
第二十七条 实验时间安排。实验的具体开出时间通过教学安排或由学生预约确定。
对于下一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内必做和选做的实验项目,各实验室应在每学期第十七周前将其名称、内容、要求、指导教师、预做时间,每批次的人数等信息排表公布,同时将“实验项目汇总表”报送教务处备案。
对于实验教学计划外的开放实验,由学生提交选题和实验方案,实验室审核通过后与学生预约实验开出时间,放假前,各实验室必须将“开放实验统计表”报送教务处备案。
“实验项目汇总表”和“开放实验统计表”将作为学校检查督导实验教学运行、计算实验教学工作量、统计实验耗材并拟报实验耗材购置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实验过程。实验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广东白云学院实验教学规范》的要求,指导学生独立完成每一个实验。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和实验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实验教学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实验。对于开放式教学的实验室应做好学生的预约工作,实验课—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院主管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三十条 凡新开实验课程必须由实验指导教师试作每一个实验项目,并填写“广东白云学院新开实验项目试作报告”,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审批后才能向学生开出。凡新教师或者实验人员上岗指导实验,必须对所开的实验课程进行试讲并试作实验项目,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实验指导教师首次试讲试作评价表”,经所在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才能为学生开课。
第七章 实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课程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原则上以考查为主。考核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实验课程成绩应根据实验考核、平时实验操作、实验报告以及实验出勤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理论课程的实验部分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20-30%)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上实验课不得缺课。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项目的应当补做,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书面检查,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缺课累计达实验课程计划学时的1/3及其以上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核,必须缴费重修。
第三十四条 实验课成绩合格者,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三十五条 经院同意免听的理论课,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其它实践性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三十六条 实验考核违纪或作弊者,按照《广东白云学院考场规则》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后)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经院负责人审核后存档。
第八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审查各院实验教学计划,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督导其执行和实施。负责检查各实验室的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实验开出情况,了解实验中存在的设备、实验耗材和环境条件等问题,并协调解决。对实验教学中出现未按任务开出或少开出、以及任意减少学时或增加组人数等问题,督促院、实验室及时进行整改。对实验教学中出现的教学事故,按照《广东白云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院要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检查制度,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工作,每学期对开出的所有实验课程至少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记载检查的情况。要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予以改进。各院主管实验教学的负责人要掌握本院实验教学的总体情况,对一些重点实验课程或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课程,应作现场抽查,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各实验室要对实验教学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检查考核要做记录,重要内容要存档备案。要对学生在出勤、纪律、实验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或严重违纪者,定期公布并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可随机对实验课程听课,按教务处要求检查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并认真填写《广东白云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实验、实训)》及时反馈信息和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二条 建立科学的实验质量评价体系,不定期的开展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工作。实验教学工作评价要和《广东白云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结合,通过评价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
第九章 实验教学档案
第四十三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是考核实验教学效果、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研究实验教学规律的主要依据,它又为实验教学评估、实验人员考核、评优等提供凭证材料。各级实验教学管理干部、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工作人员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认真积累、整理和归档,形成制度,要充分利用档案资料,积极发挥实验教学档案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实验教学档案包括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和材料、系与实验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实验教学资料及其它资料。
(1)规章制度:包括各级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实验室规则等;
(2)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用材料、在用工具、低值品、易耗品等管理制度;
(3)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考核大纲、实验项目表、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等;
(4)实验教学资料:包括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表、实验课情况记录本、仪器设备运行记录本、实验室人员工作岗位日志、新开实验项目试作报告和相关数据、学生实验报告、实验教学抽测、考试试题、试卷、学生实验课程成绩单、参考书、实验教学改革课题立项、教学成果、实验教学研究论文、实验室教研活动记录等;
(5)其它资料:包括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及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学科竞赛、科研课题、发表的论文、作品、获奖的奖状与证书复印件、照片、图片等资料。
第四十五条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各实验室应确定专人收集、管理实验教学的文档资料,每一届学生的实验教学资料至少应保存五年以上,需要永久保存的应立卷存档。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手段管理实验教学文档资料。
第十章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四十六条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掌握实验教学规律、总结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本学科的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制定实验教学研究计划,定期召开实验教学研讨会,交流经验,审议研究成果。
第四十七条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应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体系与教学模式的构建、实验课程设置、实验技术研究、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实验室开放、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四十八条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属教学研究成果的范畴。学校定期进行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评选活动,对优秀成果进行表彰,并从中评选优秀教研成果上报省级和国家级优秀教学研究成果。实验教学研究成果要进入研究人员业务档案。在技术职务评聘中,实验教学研究成果与科研成果同等对待。
第四十九条 建立开放实验室和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是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的重要任务。为充分体现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和培养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创新精神,各实验室必须建立开放工作制度,将开放时间、开放内容、学生人数及所需的实验消耗材料及时报所在院和教务处。以备学校核拨实验材料经费。
有条件的实验室,可根据地区或全国性大学生竞赛要求组织专题培训,经过筛选、竞争,为学校组队参赛,或培养具备某方面的专长人才而进行开放,经过不懈努力,逐步形成地区或全国性的创新基地。
第五十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是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的重要内容,应立足于实验项目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对学生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其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3.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4.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5.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6.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7.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