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大学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实践环节。通过实习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实际,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巩固所学理论知识,获得组织管理知识,培养学生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为将来走向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条 实习教学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与实践等。为了加强我校的实习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使我校各类实习教学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习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实习教学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教学宏观管理,制定实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全校实习经费的分配方案,组织实习教学检查与评估以及协调处理实习教学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五条 院负责实习教学组织落实,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实施计划;根据学校实习教学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实习前的动员和安全教育;组织实习教学检查、工作总结及信息反馈等。
第三章 实习场地的选择和实习基地建设
第六条 实习基地是保证实习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全校各专业应建立相对稳定,功能齐全的实习基地。实习基地选择应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力求相对稳定,努力使学校通过与地方、工厂、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长期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习基地,同时要严格按照《广东白云学院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和交流,可适当聘请实习单位的中高级技术人员作为实习基地兼职指导教师(企业导师),指导实习,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第八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实习基地工作会议,总结实习教学经验,听取实习基地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改进实习教学工作。
第四章 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材
第九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指导实习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实习均应有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实习名称、目的、任务、内容和要求,时间分配,教学方法,成绩考核及评分办法等。实习教学大纲由系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目标要求制订,经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于实习前,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实习基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实习教学计划。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应包括:实习单位、时间与地点、实习内容、日程安排、实习考核和经费预算等。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单位的实情负责制订,经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结合实习基地的具体情况和专业特点,编写实习教材(实习指导书)、实习参考资料。
第五章 实习教学的实施
第十二条 实习前,院应组织实习动员,宣讲实习的目的、介绍实习基地情况,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并根据不同实习地点和实习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某些专业、某种性质的实习可采取学生分散实习的办法,但必须经学院批准。分散实习要发挥每个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习和生活自我管理。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巡回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十四条 院应及时将本院所承担的实习教学工作具体实施计划和总结材料汇总、归档,并在期末的最后一周将本学期的实习教学工作计划及上学期的实习工作总结材料交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助教职称的教师一般不能单独带班。实习队中领队教师必须由有教学经验、有指导实习工作经验、比较熟悉实习单位、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指导教师担任。
第十六条 学生与指导教师的比例不得超过25:1。 对于多个专业及学生人数较多的实习,在同一地点同时实习时,院可派辅导员参加,以便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实习前做好充分准备,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实施计划,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教学大纲,并具体执行落实,做好实习指导工作;指导分散实习学生的教师应把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发给学生,学生将联系情况(包括实习单位及联系方式、实习单位接收函等)及实习计划报告交给指导老师。指导教师按照学生的联系结果尽可能进行必要的调配后编组,并指定组长(副组长)。
(二)负责实习的安排,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借款、借劳保用品、野外工作用品、用车、医疗等)和实习结束的报销、归还借用物品等工作。
(三)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
(四)及时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指导学生编写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设计等。
(五)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院主管领导批准。
(六)负责学生的考勤与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
(七)与接受实习的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注意搞好接受实习的单位与学校的关系。
第七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实习守则》(见附件一)、《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实习安全守则》(见附件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实习保密守则》(见附件三)。分散实习的学生须签订有关协议,对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实习学生应认真完成实习教学实施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听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和指导,参加各项活动并按时呈交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分散实习的学生还须时刻同学校保持联系,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
第二十条 除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外,学校鼓励学生在实习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社区服务、科技咨询、公益劳动和文体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 实习期间学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按广东白云学院医疗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实习的成绩由指导教师负责评定,院审核。实习成绩应根据考核、实习报告、调查报告、实习日记、实习表现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评定。分散实习须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考核工作在学生回校后立即进行,考核可采用小型答辩、口试或其它形式,学生必须提交实习报告、实习日记,实习单位或指导人员的鉴定或证明方可参加考核。分散实习的专业,应制订详细的考核办法经院审批后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习成绩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可参照《实习成绩评定参考标准》(见附件四)评定。
第二十四条 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要有医院证明和书面申请,指导教师签注意见,经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并可安排补实习一次。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请假,应经实习队长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两天以上(含两天)者、实习期间缺席三分之一者(含病事假)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要重修。重修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材料费等)自负。
第九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和院不定期派人深入实习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实习的进展情况,指导教师的教书育人、指导等情况,学生的出勤、纪律、进度、思想状况,学生的实习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各院应加强实习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不断提高实习教学效果。对效果好、成效显著者,教务处和院应及时总结经验,在全校交流推广。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全校实习工作经验交流会,对在实习工作中成绩优异的院、系和教师进行表扬,以资鼓励。
第十章 实习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习教学经费从学校下拨的院预算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条 分配给各院的实习经费,由主管院长负责具体管理。实习经费是实习教学专项经费,不得挪用。要本着节约开支、多办实事的原则,使实习经费发挥更大的作用。经费的借支和报销,按学校财务处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不定期地对各院的实习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将减少该院下年度的实习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