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白云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落实教学的中心工作,加强教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增强教学与改革等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提高教学质量,学校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特制定本条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能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承担对全校教学工作重大问题的咨询、指导和审议工作,重点加强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师工作规范、教风进行督促、检查。其主要职能是:

(一)以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理论为指导,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和协调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加对教学工作进行重大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对教学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对下列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1.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教学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等;

2.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专业方向的设置,新增专业(专业方向)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

3.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教学改革项目指南的制订与重大教学改革的实施;

5.实践性教学的改革及实习基地建设;

6.教材建设工作。

(三)参加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参与校级优秀教学成果,本科特色专业、高职示范性重点建设专业,校级合格课程、精品课程、优秀教材,校级教学名师、中青年骨干教师等推荐和评审工作。

(四)参与学校教学工作评估的研究与组织工作。

(五)对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推动和指导教学研究工作,定期研究教学工作。

(七)受校长委托,对教学工作的其它有关专题进行研究。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条件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学校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学管理职能部门、教育研究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有关领导或专家、骨干教师组成。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的条件要求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机构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秘书由教务处副处长担任。教务处主持日常工作,包括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准备与安排、会议记录与整理、会议决定的传达、有关文件的传达、有关情况的汇报等。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分委会,以各二级学院(教学部)为单位,由院长(主任)任组长,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任副组长,系(教研室)主任及专业带头人为成员(5-7人),名单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提名,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各教学指导组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独立开展工作。

四、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五、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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