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白云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全院应确立“为学生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理念,形成“中心统筹,各院系(中心)自主操作”的二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构建“1+X”就业指导工作平台,提高以大学生职业规划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质量,丰富以校企合作为特色的就业服务平台,在稳定毕业生就业率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满意度和企业用人满意度。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架构

第二条 实施“中心统筹、院系实施”二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就业与实习指导中心全面统筹管理毕业生就业工作,定期召开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制订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第三条 各院系(中心)根据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制订本院系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完成各项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指标。

第三章  就业与实习指导中心职责

第四条 负责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制订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经费预算和考核指标。

第五条 协同教务处、学生处等职能处室,开展及评估各项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第六条 统筹全校职业指导课程及开展职业指导相关活动,维护“广东白云学院大学生职业测评与规划服务平台”,指导各院系(中心)开展职业测评、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七条 研发及维护NewGIMS,配合学校宣传部做好我校就业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统筹全校毕业实习企业资源的开拓,与重要企业客户的沟通与联络,建立和管理企业资源库;接待招聘企业的来电与来访,审核与发布企业招聘信息。

第九条 统筹各系毕业生资源信息审核上报、报到证的发放、就业率排查及上报、暂缓就业申请及档案托管和改派、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调查等。

第十条 主管实习学生到岗及其校外实习巡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与对口上级主管部门、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大学生人才资源公司等兄弟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各院系(中心)就业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的要求,制订每年本院系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院系一级就业工作考核体系,完成学院年度就业工作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结合NewGIMS平台,建立院系一级常态化的实习就业数据排查与上报工作机制。包括数据排查及考核、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调查实施与考核等。

第十五条 结合职业规划平台,建立院系一级常态化的职业测评与职业规划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包括学生参加测评、职业规划指导、其他就业服务咨询等等。

第十六条 建立毕业生常规事务运作机制,包括毕业生资源信息上报与审核、毕业生资料、报到证发放、就业政策咨询等。

第十七条 结合NewGIMS平台,形成企业资源的开发与管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开拓与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相适应的企业资源,提高企业资源利用率,保证每年提供的岗位质量能满足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建设的需求。

第五章  就业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就业与实习指导中心协同学生处对各院系(中心)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由就业与实习指导中心负责制订、分解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分月度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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