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称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为规范《就业协议书》操作,特制订本办法如下:
(一)发放《就业协议书》
第一条 《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第一联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持有;“第二联鉴证登记单位”由就业指导中心持有;“第三联院系”由院系持有;“第四联毕业生”由学生持有。
第二条 每年4月和10月份为第二年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放时间,由就业与实习指导中心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实习就业干事负责本系分发工作,辅导员负责分发到毕业生手上,并做好登记。
第三条 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后要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只能使用一次,不得转借、涂改;凡复印、翻印和复制的《就业协议书》一律无效。
(二)使用《就业协议书》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不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是双方约定将要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签订《就业协议书》双方须凭着平等、自主、自愿、自由、合法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签订须《就业协议书》,双方各自填写基本信息,毕业生在“乙方(毕业生)”处签名,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签章”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系在“鉴证登记方”处签署意见、加盖本系公章,就业与实习指导中心在“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处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
第六条 《就业协议书》第一联留给用人单位人事部门保管;第二联留给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保管,鉴证后列入就业方案;第三联留给院系就业负责人保管纳入就业率统计,第四联留给学生保管。
第七条 国家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在“用人单位意见”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处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的等同于人事部门开具的接收函,将给予改派。
第八条 《就业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就业协议书》在毕业当年内签订有效;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暂缓就业期间,两年内签订有效。
(三)补发《就业协议书》
第十条 毕业生签领就业协议书后,因损坏、涂污需更换推荐表和协议书者,填写《广东白云学院补发推荐表、协议书申请表》,院系审核同意,就业指导中心补发,补发时须将原就业协议书退还。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签约后遗失的,但不再与拟签约单位签约的,除提交《广东白云学院补发推荐表、协议书申请表》外,同时还要提供原拟签单位的书面解约证明,才给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