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就业是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政策之一,为规范暂缓就业操作,特制订本办法如下:
(一)申请暂缓就业
第一条 专升本插班考试(普通高等教育的国家任务生),两年内有希望考上并拿到录取通知书;考取公务员;两年内有可能争取到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的档案或户口接收指标;本科在读并且两年内能拿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两年内能够拿到专业对口的中级职称,符合广州、深圳等大城市接收条件。以上情况可以考虑办理暂缓手续。
第二条 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者或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结业)不能申请暂缓就业。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登录NewGIMS,提出暂缓就业申请,填写暂缓就业申请信息,提交等待审批。
第四条 系实习干事负责审批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就业与实习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并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暂缓就业计划;学院领导负责确认上报信息。
第五条 申请暂缓就业一经审批,将不允许更改。
第六条 已通过审批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签订《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自留一份(贴有条形码),其余两份在指定的时间内上交就业与实习指导中心,否则申请暂缓就业无效。
(二)取消暂缓就业
第七条 毕业生在当年7月1日以后至学校送档案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之前,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由学校集中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在学校送档案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之后,签订就业协议定书或取消暂缓就业的,由学生本人按照协议书中相关条款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
第八条 毕业生在暂缓期间,办理失业证、结婚、计划生育证和申请出国留学手续,需取消暂缓就业,回生源地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暂缓就业期限内,暂缓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的,档案寄存在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如果入学期间户口迁至学校,则户口暂留在学校所在派出所两年。
第十条 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档案将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转递回生源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毕业生本人回学校领取《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如不回校办理相关手续一切后果将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各院系(中心)有义务向学生宣传毕业生暂缓就业手续、法办和政策,学生必须充分了解暂缓就业的利弊和《暂缓就业管理办法》之后方可办理暂缓就业,在签订暂缓就业手续后要详细了解《暂缓就业协议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