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学生实习就业跟踪到位、上报数据准确迅速、实习就业率统计规范化和客观反映各专业就业情况,确保就业率上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分工与职责
第一条 就业率上报实行“学生自报,二级审核,中心排查”机制。就业与实习指导中心负责全校实习就业率上报工作计划制订,对各院系(中心)上报数据准确性抽查、数据整理、统计、分析和就业率上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二条 各院系(中心)学生工作副主任是实习就业率上报负责人,实习就业干事是负责全面统筹本系实习就业率上报工作,应届带班辅导员负责具体跟踪排查所辖学生的实习就业情况,及时通过NewGIMS上报数据。
(二)时间安排
第三条 各院系(中心)审核时间为每年4月至11月,每月的28日至下个月7日,根据实际情况跟踪、排查本年度实习生或毕业生的实习、就业情况。8月份“初次就业率”和11月份“总体就业率”须达到当年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
第四条 就业与实习指导中心负责抽查各院系(中心)上报数据准确率,抽查百分比由就业与实习指导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抽查结果将作为当月工效考核依据。
第五条 就业与实习指导中心调整系上报数据时间为每年4月至11月,每月的21日至22日,更正抽查中的错误数据,汇总统计实际就业率,向学院领导汇报。
(三)要求与规定
第六条 实习就业率上报工作是一项严肃性的工作,它关系到实习生和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学校的信誉,因此,在跟踪、排查和上报时须做到关心、认真、准确,杜绝弄虚作假。
第七条 系上报实习就业率须通过NewGIMS上报,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操作,其它上报方式无效。
第八条 各系(中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逾期不报、弄虚作假,排查不真实,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部门一把手责任。
第九条 在跟踪、排查和上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及时向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就业与实习指导中心汇报,并妥善处理问题。
实习就业率纳入月工效考核和当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纳入考核实习就业率称为实际实习就业率,实际实习就业率(T)=系上报就业率(G)×抽查准确系数(E),抽查准确系数准确到小数后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