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白云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于2005年5月17日通过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服务意识,有效地发挥学生干部的先进、骨干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与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使用和考核制度。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内经学院有关部门任命或确认的学生干部,包括:共青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班级干部;经批准的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党支部党支委以上干部。 

    第四条  我院在各类学生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接受本条例的管理。学生处、团委统一协调、指导、检查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工作。各系、班学生干部由各系、班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需具备以下条件者:

1、政治觉悟高,具备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自觉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严以律已,团结协作,有奉献精神,乐于为同学服务,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3、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领导组织能力、语言表达与公关能力和文字概括能力,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

4、热爱学生干部工作,动机端正,责任心强、组织集体观念浓厚、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揭发和批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学校和各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组织管理能力。

5、崇尚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参与健康、高雅的业余活动,自觉抵制腐朽的生活方式。

6、在经正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内任职;按学生干部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经基层推荐,组织考察,选举产生或正式任命。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学生干部任职条件,采取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1、学生自荐:向院系有关领导递交自荐书。简介兴趣爱好、专长、优缺点,以往工作经历、表达担任干部的愿望和参与管理和锻炼的信心。

2、组织推荐:在深入了解学生的个性、兴趣、爱好、特长、组织纪律性、办事能力、学习成绩等的基础上,推荐品学兼优的学生参与选拔。

3、民主选举:推荐群众基础好、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七条  院团委、学生会每两年改选换届一次,凡是到院团委、学生会担任学生干部的人选,都必须征得所在系同意,经汇总,由院团委讨论通过,报学生处审批。其它各级学生干部原则上每年改选换届一次。每次换届(调整)之前,应向上级主管组织请示并取得同意后,才能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  参与选拔的学生,将以学生干部达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严格考核,重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群众基础、工作能力等。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

第九条  理论学习及业务培训。发挥党校、团校的作用。对要求入党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干部推荐到党校学习,优先进行重点培养;组织参加团校学习,进行团学工作培训,促进学生干部技能的提高和完善。提高学生干部的理论素质与实践经验,完善学生干部的工作技巧与方法,明确自我锻炼的方向与途径,形成以讲座、分组讨论、新老学生干部工作经验交流为主要形式,结合适当的实际活动。

第十条  例会作用。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总结上阶段工作得失,讨论下阶段工作开展计划。各职能部内部适时召开小例会,进行交流,加强跨职能部的工作方法、工作经验的交流活动。定期召开全院学生干部期末工作总结大会。

第十一条  广泛开展谈话教育。学生干部定期向院团委、学生会汇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学生干部应注重自我锻炼,自觉培养口语、文笔的表达能力和参与院系各种文体活动的能力,努力做到实际工作中既锻炼又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干部到贫困地区、改革开放先进单位、共建协作单位参观、考察,参与青年志愿者的“三下乡”活动与社会调查活动。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干部吃苦耐劳、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良好品德;培养学生综合组织能力,树立奉献自己、服务他人的意识。

第十三条  正确使用。对学生干部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提高”的原则,鼓励学生干部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工作,信任学生干部,恰当使用学生干部。在明确各级学生干部职责的基础上,让学生干部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发挥主角作用。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3、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4、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5、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6、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7、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8、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的开展,参与有关学生事务和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院团委、学生会及其下属组织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6、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  各级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1、院团委学生委员、干部由院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

2、院学生会干部的考核:院学生会正、副主席、秘书长由院团委、学生处负责考核。院学生会各工作部门干部由院学生会正、副主席、秘书长负责考核,报院团委、学生处备案。

3、各学生社团干部由负责业务指导的处、室、中心、系考核,报团委备案。

4、各系党支委、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由系党支部、团总支负责管理和考核,报团委、党总支备案。

5、各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负责管理和考核,报团总支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考核工作必须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努力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及时公布结果,接受同学监督。

第十八条  对学生干部采取奖励和处理并重的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的评选。以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和推优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干部作自动辞职或免职处理,增强考核效果。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经过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自动辞职或免职。

1、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政治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 违反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

3、 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及格课程者或学年平均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本班前50%名者。

4、 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荣誉受到损害,经教育不改者。

5、 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损失,经教育不改者。

6、 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7、 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8、  不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包括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累计3次者。

9、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条  对自动辞职或被免职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许重新录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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