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校园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业余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针对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校园活动包括,在非教学计划内,由学生组织、学生个人举办的各种活动和集会(包括涉外活动、邀请讲座及报告、各种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和其他在校内、校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等)。

    第三条  学生举办校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校园活动实行院、系两级管理。院、系级学生组织举办的校园活动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团委;班级举办的校园活动主管部门为系务会;个人举办的校园活动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团委。 

第二章 大型活动和集会 

    第五条  经过审批学生组织可以在学院校园内面向全校学生举办跨院(系)级以上的活动或集会(称之为大型活动和集会),学生个人不得组织上述活动。

    第六条  组织大型活动或集会,组织者须自组织活动或集会之日起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举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主办单位;

    2、举行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

    3、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

    4、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社团协会由其挂靠单位,校学生会由秘书长,院(系)学生组织由院(系)主管部门出具);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学生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周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三章 各类竞赛、培训班及学习班

    第八条  经过审批学生组织可以面向全校学生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学生班级和个人不得组织此类活动。

    第九条  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应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不得直接或间接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条  举办各类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应在举办之日起提前两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的目的、内容;

2、举行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的时间、地点、规模、活动计划及对象;

3、授课人员的情况介绍;

4、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社团协会由其挂靠单位,校学生会由秘书长,院(系)学生组织由院(系)主管部门出具);

5、财物收支计划及管理办法;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因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需借用教室及其他校内场所、物资者,须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书到有关单位办理。否则有关单位不予接待。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学生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周内做出有关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须在各类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结束后一周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办班的详细情况汇报及财物收支明细表。

第四章 邀请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经审批可以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行公开的讲座、报告、演出、展览等活动,学生个人不得举行上述活动。

    第十五条  组织者须在发出正式邀请之日起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邀请活动的地点、时间及主要内容;

2、参加邀请活动的人员规模及范围;

3、拟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

4、有关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社团协会由其挂靠单位,校学生会由秘书长,院(系)学生组织由院(系)主管部门出具);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因邀请活动需借用教室及其他校内场所、物资者,须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书到有关单位办理。否则有关单位不予接待。

 

第五章 涉外活动及涉及宗教、民族的活动 

第十七条  拟邀请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来校参加活动(称之为涉外活动),组织者须在发出正式邀请之日起提前一周向学院外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拟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

    第十八条  涉及宗教、民族的活动,组织者须报请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提交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六章 责任承担与违纪处罚 

    第十九条  学生校园活动的经济行为应符合《广东白云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  学生校园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和集会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举办活动的,主管部门有权视违纪具体情况,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1、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2、对活动组织者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3、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组织各种学生校园活动的有关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需对活动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并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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