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确保学生社团积极健康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以适应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我校在籍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团委在党委、学生处等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成立与登记
第四条 成立社团必须办理申报手续,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而成立的社团为非法社团,应予以取缔。
第五条 申报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30名以上的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联合发起,发起人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 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一个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我校的正式机关;
4. 有一名以上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任指导教师。
第六条 申报成立社团,应由发起人持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到学院社团联合会领取《社团登记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第七条 社团申报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社团的名称、宗旨,社团活动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方式,会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第八条 经社团联合会审查,报团委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批准成立的社团,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社团会议,通过章程,产生管理机构,并到社团联合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否则取消该社团资格。
第九条 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社团正式成立之前,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 社团须办理登记手续,包括成立登记、年审登记、变更登记、停(终)止登记。未登记或登记未获批准的社团,即行解散。
1.在宣布社团正式成立的实际行为发生后一周以内,社团负责人须持社团章程正式文本、组织机构成员名单、会员名单到社团联合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并由社团联合会发给“社团许可证”。
2. 每年10月份,各社团须递交以一年组织活动情况与成效、遵纪守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的意见、负责人签名等为主要内容的自检报告,以及现有社团章程、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和会员名单参加年审,并由社团联合会给通过年审的社团颁发年审通过检验证。
3. 如在社团年审时间前发生社团负责人、组织机构成员变动或章程修改等情况,原(现)社团负责人须在实际行为发生后一周内,持情况变更报告、现有社团章程、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和会员名单到社团联合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 社团负责人须在实际活动停(终)止后两周内,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情况及原因,到社团联合会办理停(终)止登记手续。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负责全校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工作的学生组织,其职责是:
1. 负责社团成立审批和登记工作;
2. 负责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3. 检查和督促各社团的活动开展情况和会费使用情况;
4. 代表各社团的利益,协调各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
5. 组织统一的联合活动;
6. 负责每年度社团的考核工作;
7. 完成上级领导部门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设理事会开展日常管理事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主持具体工作,设立办公室、监察部、宣传部、联络部、财务部,理事会的干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产生,并报团委、学生处审批备案,任期一年。
第十四条 各社团应有完整的组织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经本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社团联合会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五条 各社团应建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1. 我校在籍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2.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情况,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3. 社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会员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4. 会员应当遵守社团章程,交纳会费,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社团部干部、各社团负责人必须是品学兼优的学生,在校有一定的影响力,工作态度积极、热情。
第十八条 禁止社团刻制任何公章。
第四章 活 动
第十九条 社团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在本社团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各社团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以弘扬校园主旋律、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开展活动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制订安全措施并要求各成员树立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在社团自行组织的活动中所出现的人身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由活动的组织者及当事人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组织活动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跨校活动或其他涉外活动、规模较大的活动或比较重要的活动,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核,报团委、学生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社团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真实署名,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社团组织活动应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每学期期末应将本学期活动的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资料(软盘)交社团联合会存档。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的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社团组织的大型全校性活动可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经费申请,报团委审批批准。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收取标准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经费的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设立专门帐薄登记,保存各种原始单据,随时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的财务情况须定期向社团联合会汇报,并向该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条 各社团的固定资产,凡是社团自筹经费购置者,其所有权、使用权归社团;凡学校公共财物或由学校经费购置者,其所有权归学校,管理权归社团联合会,使用权归社团。所有固定资产都要做好移交与管理,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 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得用于与社团活动无关的方面。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社团在一定时期内组织活动的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由社团联合会定期(一般为一年)评选出“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员”,并报团委审批。对获奖集体和个任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长期组织涣散、经费使用不当、极少组织活动或活动有悖于本条例规定的社团,视其情节轻重,由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报团委批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 警告(以书面形式通告全校);
2. 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3. 勒令解散;
4. 必要时追究负责人责任,并报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第三十四条 对违法乱纪而受处分的社团,必须在两周内做出书面检讨,提出改正意见,并交社团联合会、团委、学生处备案,否则将从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社团考核及奖惩情况在团委、学生处批准后通知全校。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团委制定并负责解释,本条例的有关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