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团内纪律,规范团员的思想言行,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与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内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白云学院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在校团员。
第三条 团员违反团纪,视情节严重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共有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团内职务;4、留团察看;5、开除团籍。
第四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和团干部,其他权利与一般团员相同。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查看期间可根据本人表现来决定延长日期或提前恢复团员权利;对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除处分;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团籍。
第五条 开除团籍是团内最高处分。团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团籍时,应当全面地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六条 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或行为者,以及组织非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者,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并改正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刑者,一般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偷窃者:
(一)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团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达200元或200元以上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团内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物者:
(一)故意损坏公物者,给予团内警告处分或团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物300元以上者,给予团内严重警告处分、留团察看处分。
第十条 肇事、提供凶器者: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的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发生口角,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团内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致他人重伤者,分别给予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并负责赔偿医药费及营养费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滋事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团内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给与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解”等名义参与肇事,偏护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团内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团内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
(五)为他人闹事提供凶器或其他有关条件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团内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赌博者
(一)参与赌博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影响极坏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造成影响和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团干部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团内职务随之取消。
第十四条 本条例有关条款未列出的受到校纪行政处分者:
(一)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视情节轻重,给以团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行政记过处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团内警告处分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三)受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五条 团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自行脱团处理:
(一)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
(二)组织观念淡漠,经教育仍超过规定时间一年未注册者。
(三)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
(四)本人申请退团,帮助教育无效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团员证予以收回、注销、失效:
(一)受留团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收回其团员证,等察看期满后承认并改正了错误者,恢复其团员权利,并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二) 受开除团籍处分者,收回团员证并注销。
(三)按第十五条规定,自行脱团者,团员证失效。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肇事且作伪证者.
(二)带赌具赌博者或赌资累计在100元以上者。
(三)曾犯同样错误受过处分的。
(四)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
(五)受处分后两年内再犯或重犯者。
(六)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者。
(七)在公共场所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极坏者。
(八)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第十八条 受团纪处分及校内通报批评者,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处分团员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撤销团内职务,由团支部大会决定,团总支批准。给予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团支部大会决定,总支复查,院团委批准。
(二)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经过察看期间实践和事实证明已经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做出恢复其团员权利的决定,由团总支签署意见,报校团委批准。如果被处分团员仍坚持错误,已不够团员条件的,应由团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团籍,并由团总支签署意见,报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条 团员处分的报批程序:
(一)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被处分团员本人参加讨论给其处分的支部大会,并允许其在会上为自己申辩。支部大会讨论后,做出处分决定并把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签署意见。
(二)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审批材料包括团支部大会通过意见(会议时间、地点、到会情况、讨论结果)、所犯错误事实的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和个人简况(姓名、年龄、入团时间、现任职务)、团支部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三)给团员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由团员所在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团总支批准,处分结果报院团委备案。
(四)给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院团委研究决定。
(五)凡涉及跨班、跨系团员的处分问题,由院团委会同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六)团员处分决定不予取消,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
(七)团员处分决定统一由院团委行文,一律公布于众。
(八)处分决定经过批准生效后,由团支部委员会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对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团委指定适当的干部同受处分者本人谈话,听取意见和申诉。
第二十一条 团员处分的申诉程序
(一)处分决定做出后,如本人不服,可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并享有要求有关组织答复的权利。
(二)若受处分人无理取闹,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的,经批评教育仍无效,则应及时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一起报院团委,经调查核实后,加重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实应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各条酌情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团委。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