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推进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预警、及时有效干预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建立“三预”工作方案。
第二条 “三预”机制是指建立学生心理健康辅导预防机制;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预警机制;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心理健康‘三预’机制领导小组”,各院、系(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处理工作小组”。“三预”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心理预防、预警及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院系、部门、中心认真履行“三预”工作的职责,做好学校的心理问题预防、预警及干预工作。
学校心理健康‘三预’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员由以下部门负责人担任: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医务所、各院、系、中心。
学校心理健康“三预”机制办公室设在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三预”机制的日常运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院、系、中心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以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任组成。
第四条 “三预”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心理健康教育小组”、“心理危机评估小组”及各院、系、中心“心理危机帮扶工作小组”。
心理健康教育小组具体“三预”机制的运行,组长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分管学生普及教育的专职教师担任,组员由各院、系、中心的兼职心理教师组成。
心理危机评估小组由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心理教师组成,负责对上报个案进行精神、心理问题的危机等级的评估,并做出相应的建议。
各院、系、中心“心理危机帮扶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学生心理问题的“三预”工作实施,组长由所在院、系、中心主任及学生工作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所在院、系、中心兼职心理教师担任,组员由辅导员和健心委员、健心干事担任。
第五条 建立心理健康教育三级网络体系:学校设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校学生会设健心部;各院、系、中心设立兼职心理老师、各院、系、中心学生会设立健心部;各班级设学生政治辅导员及立健心委员及。各层级人员负责及时反映班级同学的异常心理动态,并使学生心理问题在三级网络内部层层解决、层层上报、层层减少。
第三章 “三预”机制关注的对象
第六条 心理预防要面向全体学生,要加强心理辅导和相应的课程建设,大力宣传心理知识,建立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预警和干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性格内向、孤僻、不合群,社会交往很少,无基本情感归属,缺乏社会支持者;
2、沉迷网络,精神生活贫乏,大部分课余生活都被网游、网恋、网络小说占据,少正常人际交往者;
3、因一时冲动或过失,受到学校严重处分者;
4、多门功课挂科清考仍不通过以致可能影响毕业者;
5、学习与工作无法兼顾,压力巨大,以致情绪长期紧张者;
6、频繁与相好、朋友接触,表现出异常谦和的态度,善良的话语,告别的行为,并向友人赠送常用物品或随身携带的贵重实物者;
7、患有重性抑郁症或情感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者、有家族精神病史者;
8、身体出现严重疾病(缺陷),例如肝炎、白癜风、生殖系统疾病等难以彻底治愈的或难以让他人知晓的疾病,自感很痛苦,并会对未来发展有长远负面影响,治疗周期长者;
9、家庭亲子关系紧张、家庭关系淡漠、单亲家庭矛盾重重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者;
10、言语、行为偏激、极端,对一般生活事件评价时表现极其激动,甚至有暴力倾向者。
11、出现幻觉、妄想、或认为他人想要加害于自己,对他人充满敌意和警惕者
12、曾经有过自杀企图或自杀行为者;
13、谈话中暴露过自杀念头或公开说过想自杀者;
14、在谈论自杀问题时有意回避者;
15、谈论过自杀方法,并收集有关自杀信息者;
16、暗中收集有关自杀资料或工具者(如,剧毒药品、安眠药品、刀具、绳索等)。
17、未经历重大事件但性格发生骤变者。
18、热切的四处打探自杀相关的具体情况,并对自杀手段和自杀心理表现出强烈兴趣者。
19、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20、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心理健康教育小组应对学生进行如下教育:
1、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
2、自我意识教育: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
3、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人生中可能会遭遇哪些危机,如何识别,如何处理,对出现危机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一条 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通过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院健心部、心理协会面向全院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通过举办心理主题的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做到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心理健康教育小组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各系兼职心理教师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2、各系每月按照第三章第八条对心理危机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
排查结束后各系要把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名单按规定时间交到心理健康教育小组,并把了解到的情况录入学生心理档案。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报告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各班健心委员及辅导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最少每月向系兼职心理教师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立即向所在系心理危机帮扶工作小组组长汇报。
2、各班健心委员及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各班级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面对面或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小组报告。
3、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学校“三预“机制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五条 学院心理咨询老师在心理咨询室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问题,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小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心理危机评估小组对班级、年级等相关负责人及“三预“机制领导小组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心理危机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立学生心理档案数据库,对全院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及时将全院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心理危机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各班或年级负责人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院主管领导。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九条 对于心理危机学生学院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其危机程度由心理危机评估小组确定。
第二十条 建立支持系统。学院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院教师特别是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干部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诚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学院应动员有心理困难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可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或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在校或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专业精神医院治疗。
第二十二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安排保卫处人员关注高层学生宿舍、教学楼等易发生自杀事件的地点,安排医务室做好危险药品的管理,阻断校内自杀工具和自杀条件的获得。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老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三预”机制领导小组及学生所在系的心理危机帮扶工作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班级应成立以辅导员、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系心理危机处理工作小组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同时接受专业医疗机构治疗者,学校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心理危机评估小组或心理健康专家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其辅导员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做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班级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班级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校应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由学校送至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校亦应指派相关人员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救助系统。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通心理热线电话,安排专人值班,便于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系的心理危机帮扶工作小组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向学院“三预”机制领导小组报告。“三预”机制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应派出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学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学院“三预”机制领导小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助,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至相关医院住院治疗;
2、学院保卫处人员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校医务室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在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3、心理健康教育小组负责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并对受波及人员进行心理危机谈话。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五条 因精神心理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出具认可的专业心理医疗机构康复证明并通过心理危机评估小组、学校及院、系、中心系领导及审核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冲突。并安排班级健心委员对其密切关注和谈心,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并通过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系兼职心理老师应每周更新该学生最新情况做《学生心理个案周报表》,每月做《学生心理动态汇报》并向心理健康教育小组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小组要根据提供的情况,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院。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后又复学的学生,各系要安排班级健心委员、学生干部、辅导员、该生室友对其密切关注,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应急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和复发,并由专、兼职心理老师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工作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学院三预工作领导小组、心理健康教育小组应对各系兼职心理老师、辅导员、健心委员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心理健康教育小组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各系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健康教育小组。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复学的,应经专业医院心理专家鉴定证明。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学院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因下列原因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部门协助而部门负责人不服从协调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部门,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辅导员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三预”机制措施不力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系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学生心理危机突发事件处理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渠道,经常性地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二条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参与处理的各部门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咨询记录、文字、短信、通话记录、照片等。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三预”机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