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心理档案的管理与使用,并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心理档案系指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心理档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系指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
第二章 心理档案的建立
第一条 心理中心每学年第一学期对入校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并进行数据分析,并对测评分析结果全部建立个人心理档案。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专业心理咨询、心理测试结果和危机事件等,由相关负责人员记录,成为学生心理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生心理档案的内容:
(一)学生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专业、宿舍及联系方式、身体健康状况、兴趣爱好、人际交往状况、入学以来学习情况、既往病史和家族精神病史等;
(二)家庭情况
包括家庭结构、家庭教养方式、亲子关系质量、父母的受教育程度、家庭的社会经济状况、兄弟姐妹的情况、家族病史与自杀史等;
(三)个人生活事件
生活经历中对大学生产生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如父母离异、亲人亡故、考试失败、失恋、交通事故、被人误解、经济困难等;
(四)心理测量结果及综合评定
包括使用量表、心理测量时间、施测量表、心理测量得分和结果记录、测量结果综合评定及辅导建议;
(五)专业心理咨询记录
是否接受过心理辅导与咨询、咨询时间、问题及症状、观察印象、交谈情况、处理意见、辅导效果评价、反馈信息等。
(六)其他相关信息
学生的智力状况、学习心理、职业能力倾向、择业期望等信息的记录,以及专业人员据此提出的指导建议。
第四条 心理档案内容信息采集
第三条中所指心理档案内容第(一)条由学生进行心理普查时自行填写,然后由心理中心专人录入电脑保存;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相关个人信息主要由学生进行心理咨询时获得。
第五条 学生心理档案的形式
档案形式主要有纸质文档和电脑数据,电脑数据的形式,可以减少差错,防止资料丢失,保证资料管理的准确规范、安全可靠,进而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条中所指心理健康档案内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以电脑数据档案形式保存于心理中心软件系统内(心海软件);第(五)条和第(六)条以咨询记录的方式,即纸质咨询记录的方式保存,并同时上传到心理中心系统内。
第三章 学生心理档案的管理
第一条 学生心理档案原则上由心理中心专职教师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 学生心理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建立、整理、归档、统计和保管档案;
(二)修改、补充和更新档案;
(三)协助相关人员查询档案;
(四)档案内容及反映情况给予科学、准确的解释,不能够夸大其词,也不能使用极端性语言。
(五)档案更新应按照实际情况,对学生的心理咨询记录、心理测评记录进行更新;其中心理咨询记录每学期按照心理中心统一时间,由各系兼职心理老师上传至心理中心系统内;电脑数据形式保存的学生心理档案,原则上由档案管理人员每月到学院网络中心服务器上进行备份,纸质档案形式保存的学生心理档案,由各系和心理中心各保存一份。
第三条 学生心理档案管理人员包括心理中心专职教师、各系兼职心理老师、各班学生辅导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其中具体职责如下:
(一)心理中心专职教师负责学生心理档案的建立、做好前来心理中心咨询学生的心理咨询记录、各系上报的精神疾病和心理障碍学生的病历记录等;
(二)各系兼职心理老师负责做好各系辅导员所咨询接待学生的心理咨询记录,做好学生精神疾病和心理障碍的病历记录等;学生心理咨询记录由各系兼职心理老师负责保管好纸质记录,并按心理中心要求定期上传咨询记录的数据至心理中心系统;学生精神疾病和心理障碍的病历记录等,按要求将病历复印存档,系里和心理中心各一份;
(三)各系辅导员负责做好本人所咨询接待学生的心理咨询记录,并在规定时间统一上交至各系兼职心理老师处,将患有精神疾病和心理障碍的学生上报至系兼职心理老师处(具体操作程序参见《广东白云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信息报送制度》和《广东白云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危机个案处理办法》);
(四)以上所指的心理咨询记录和问题学生病历记录有电脑数据和纸质文档两种形式。其中,心理危机个案学生上报的病历、咨询记录和相关文字材料采用纸质文档形式保存;其余学生心理咨询个案采用电脑数据和纸质记录两种方式保存。本细则中问题学生系指存在以下情况的学生:1 严重心理问题个案上报学生;2 确诊罹患精神疾病和心理障碍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心理档案原则上保存至学生毕业,学生毕业后,作为研究资料封存。
第四章 学生心理档案的使用
第一条 学生的心理档案与一般的学籍档案相比,具有更严格的保密性,除经本人同意和特殊的情况外,他人不得随意查阅。
第二条 如果查询电脑数据档案,需用专用账号登陆学生心理健康软件系统;如需查询纸质档案,需由各院系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经心理中心负责人签字方能登记查阅。
第三条 对学生心理档案一般不允许摘抄或复制。特殊情况需要摘抄、复制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准。
第四条 对所查阅的学生心理档案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五条 学生心理档案中的心理测验结果等仅供咨询工作人员参考,不作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碍诊断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心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