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与共青团中央、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与共青团广州市委有关“推优”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推优”工作的实践,促使我院“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推优”工作是我院学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需要;也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四有”优秀人才的需要。
第二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要在学院党委的指导和院团委的领导下,从全院团员青年工作的大局出发,有计划地进行;具体工作由院团委统一领导与管理,以团支部为“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
第三条 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应首先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四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即理论素质、战略思维、边界眼光和党性修养,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
第五条 推荐对象:
(一)优秀的团学干部;
(二)优秀团员或三好学生;
(三)邓小平理论学习积极分子;
(四)其他表现优秀的团员青年。
第六条 在对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团支部提名或院团委、系分团委(团总支)向团支部建议提名。征求辅导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由提名的团组织介绍“推优”对象的情况,进行评议,民主确定“推优”对象。
第七条 团支部书记负责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经系团总支审核后,上报院团委。
第八条 院团委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召开常委会,进行审批,及时将“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转给其所属党支部。
第九条 党支部及时讨论院团委的“推优”对象,向院团委反馈信息,并进一步指导团支部的“推优”工作。
第十条 全院团组织要努力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团员青年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一条 要认真通过党章学习小组、邓小平理论研究会、团校、党校等途径,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团员修养,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的优良传统与作风的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信念。教育要有针对性,要讲究实效。
第十二条 要积极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组织活动,邓小平理论的学习、研究和宣传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和熏陶,提高思想政治修养。
第十三条 团支部对已确定的“推优”对象,要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帮助教育,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和党支部汇报,以利得到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在各党总支、党支部关心、指导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下,将“推优”发展党员工作列入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各系团总支和团支部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党育青年成长、青年跟党前进”为主题的思想教育活动,提高“推优”工作的质量。
第十六条 “推优”工作一般采取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各团总支和团支部每学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对团员的“推优”工作。年终时,各系团总支应对“推优”工作进行检查总结,“总结报告”上报院团委和系党总支备案。
第十七条 院团委要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指导;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并将其作为团支部的日常考核和年度创优晋级考评的重要内容。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推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