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白云学院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广东白云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培养自己实践能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校内学生团体、组织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八)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九)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十)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十一)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超过两周者,需向学院请假,超过两周未请假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第九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内有可能达到健康标准的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校医务部门提出意见,由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辅导员处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经注册取得学籍,方有资格参加学院按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活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各系在开学后的第一天向教务处、学生处报告本系学生的注册情况,对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分别按病假、事假、旷课统计,统计结果交教务处汇总,学生处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报教务处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复学注册。

第十二条  凡取消入学注册的学生可在接到“取消入学资格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申诉。

第二节  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院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和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处。

学生旷课须接受批评教育,虚心认错。学院视其旷课学时数,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20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到40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5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到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到70课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必须请事假的学生,须事先说明事由。事假最长不得超过15天。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到本系(部、中心)领取《学生请假单》按要求填写清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请假一天之内的,由系(部、中心)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系(部、中心)学生工作副主任批准,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三)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系(部、中心)主任批准,经教务处同意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四)因事未办完或因病未愈,须按上述规定续假。

第三节  学制与费用

第十五条  学校试行学年学分制,全日制普通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学习的总学籍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二年制专科的专业不得超过四年,三年制专科的专业不得超过五年,四年制本科专业不得超过六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必须按时交纳学费等学校规定的费用。不按时交费者,不予办理注册,并按自动取消学籍处理。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费的,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缓交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十七条  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复学时按所在年级学费标准交费;退学试读的学生,按所在年级交纳学费。结业换发毕业证的课程重修按学分交纳重修费。

第十八条  给予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予退还学费。经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按广东省教育厅、物价局的现行规定办理退费。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实训、实验、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核成绩以期末考核得分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其中,期末考核得分占60%,平时成绩占40%。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学完一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同时有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时,实践考核不及格的,经补考或重修及格后,方可进行成绩总评,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总评中实践课与理论课各自所占的比例,由各系教研室制订,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送教务处审核、备案,方可参加缓考。非因公缓考者,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须重修。学生无故缺考,成绩记为“0”分,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直接重修。

第二十三条  凡全省、全国统考课程考核合格的(例如大学英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等),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免考学院开设的相关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办法由体育教研室制订,学院批准,实施。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堂教学、学生素质、能力考核结果等综合情况评定计入学分。具体评定办法由团委制订,学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直接交费重修。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别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二年制一年级以上者;三年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上学期以上者;四年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出、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批,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学生方能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后,由转出学校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函至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教育厅和学校,学生方能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勤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注册学校认为可予办理休学的,因病不能保证正常学习者;

(四)创业实践等原因须暂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原则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一年期满需继续休学者,需在休学期满时办理续休学手续。对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院可保留其复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获准休学者,须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校医务部门签署的意见或相关证明材料,经系主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发给休学证书后方可休学。

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期未满,不得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和出现的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和必要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学院申请复学。申请复学必须有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经学院医务部门复查合格,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

(三)复学后,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七节  留级、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八条  每一学年不及格学分达到20学分或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的学生,作留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50学分的,;

(二)复学后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续休学手续者;

(四)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经教育仍不办理休学者;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总学籍年限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因第三十二条原因的退学,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教务处审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按第四十条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退学试读

(一)退学试读条件。学生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造成的退学,可申请办理退学试读;

(二)退学试读规定如下:

1、由学生本人持家长同意退学试读的函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后,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安排在下一年级试读。

2、在校学习期间,退学试读只限一次,时间为一年。退学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3、退学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学分在30分以下,由本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方能重新取得学籍。

第八节  肄业、结业与毕业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学位的颁发按学院学位颁发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总学籍年限内未能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但已获得的学分比毕业要求学分相差在30学分以下者;

(二)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第四十六条  因学分未达到要求取得结业证的学生,在总学籍年限内可参加补考、重修取得学分,达到毕业学分要求并向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学院审核批准可换发。因品德不合格取得结业证的学生,在总学籍年限内,经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鉴定合格,并向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学院审核批准可换发。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四十八条  对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成绩证明。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国家教育部。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院制定《广东白云学院校园秩序及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成立学院保安队来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生进入学校,应持有本校的学生证或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外来人员须在门卫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和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入学校。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各系学生分会、团总支学生干部是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组织结构。学院支持学生干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同时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特殊情况须留宿校外人员的,应当事先向系提出申请并报请学生处批准。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异性。违反以上规定的,生活指导科有权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生宿舍,并视其情节报保卫部门,予以处罚。同时按照《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依据《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以及从事其它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益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按《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伤害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不得在宿舍区、教学区进行妨碍正常生活及教学秩序的文体活动;不得在校园内使用汽枪、土枪等打鸟、射击,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不得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不得损坏花草树木;不得损坏公私财物。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其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广东白云学院校园网络安全与信息管理条例》,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利用学院资源私设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组织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立网站,须经过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网络。学生在校园内举行课外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分别由职能部门劝其停止。并视情节按照《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广东白云学院校园网络安全与信息管理条例》予以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职能部门有权令其组织者以及其它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举行集会、游行、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校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集会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活动,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详见《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和《广东白云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

第六十六条 禁止学生在学校内设摊、叫卖、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学校经商,须经保卫部门同意,在指定地点和规定经营范围内进行。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保卫部门有权处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并颁发一定数量的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详见《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方式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七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无异议学生也可放弃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教务处处长、院办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办公室为白云学院学生处办公室。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八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1天之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四条 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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