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 本校本科、专科学生、成人教育学生以及来我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学校各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切实加强校园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进入学校,应持有本校的学生证或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第四条 外来人员须在门卫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或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入学校。
第五条 学生会、各系学生分会、各级团支部是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组织结构。学院支持学生干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特殊情况须留宿校外人员的,应当事先向系提出申请并报请学生工作处批准。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异性。违反以上规定的,生活指导科有权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生宿舍,并视其情节报保卫部门按照《校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以及从事其它干扰正常秩序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益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按《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理》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伤害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条 不得在宿舍区、教学区进行妨碍正常生活及教学秩序的文体活动。不得在校园内使用汽枪、土枪等打鸟、射击,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不得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不得损坏花草树木;不得损坏公私财物。
第十一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其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使用计算机网络行为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私设网址、传播有害信息。组织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立网站,须经过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网络。学生在校园内举行课外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分别由职能部门劝其停止。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职能部门有权令其组织者以及其它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举行集会、游行、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校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集会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活动,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详见《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 禁止学生在学校内设摊、叫卖、传销、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学校经商,须经保卫部门同意,在指定地点和规定经营范围内进行。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